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近日,記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詢問,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完成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這部法典應當歸屬哪個法律部門?立法機關對增設“生態環境法”這一新的法律部門是否有所考慮?發言人辦公室作了如下回復:
2011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式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適應全面依法治國新形勢新要求,認真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工作取得一系列新成果新進展,不斷推動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又一重大成果,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將產生重要影響。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之前和會議期間,都有意見提出,以生態環境法典出臺為契機,確立生態環境法律部門,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時俱進、完善發展。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關于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明確提出:“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律,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將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產生重要影響,形成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相關專門法律共同組成的生態環境法律部門。”生態環境法典確立我國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則,規定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具有統領性、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制度規范,內容涵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諸多方面,其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調整方法有自身特點,生態環境領域行政管理、執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務等方面工作和生態環境法學理論研究都有較為扎實的基礎。因此,在法律體系中適時增設“生態環境法”部門是適當的、可取的。
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下的法律部門作出必要的調整后,法律部門共有8個,分別為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生態環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生態環境法”部門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包括20多部現行有效法律。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10部法律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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