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肅·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馬蘭玲
案例:2024年1月,陸某經人介紹,在微信上結識自稱某房地產公司代理采購的李某。李某主動提供公司納稅人識別號、銀行賬號等信息,稱公司食堂及員工福利需長期采購海鮮,并以“公司財務年底統一審批出賬”為由,約定“先送貨、后付款”。陸某輕信其“公司采購”身份及長期合作承諾,未核實李某身份與授權,便開始供貨。此后一年間,李某13次通過微信訂貨,陸某按其指定地點送貨,但未簽訂書面合同、未要求公司蓋章確認收貨,僅按李某要求開具了該公司抬頭的增值稅發票。
2025年1月,雙方對賬確認拖欠海鮮貨款10931元,李某口頭承諾付款卻屢次推脫。同年4月,李某通過朋友支付3500元后失聯,剩余7431元貨款未獲清償。陸某前往該房地產公司核實,才得知李某已于2024年8月離職,任職期間屬行政人事部,并非采購人員,該房地產公司從未授權其采購海鮮,也未收到任何貨品。協商無果后,陸某將李某及該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剩余貨款。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無采購職權且離職后仍以公司名義采購,陸某未核實其任職狀態與授權。法院認為,陸某與李某之間成立事實買賣合同,李某拖欠貨款構成違約,應承擔付款責任。對于陸某要求該房地產公司擔責的訴求,法院明確駁回,指出增值稅發票僅為稅務憑證,不能單獨證明買賣關系,李某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對該房地產公司無法律效力。最終,法院判決李某支付剩余貨款7431元,駁回陸某對該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陸某正通過強制執行追討貨款。
陸某的遭遇并非個例。日常經營中,“先貨后款”賒銷模式普遍存在,不少經營者面對熟人介紹或聲稱“公司采購”的對象時易放松警惕,最終陷入貨款難追的困境。針對此案暴露的問題,記者專訪了甘肅融通律師事務所馮曉義律師,為廣大經營者解讀賒銷風險及防范技巧。
記者:很多經營者和陸某一樣,認為只要開具了公司抬頭的發票,就等同于和該公司建立了合法的買賣關系,這種想法到底錯在哪里?
馮律師:這是賒銷中最普遍也最易讓經營者吃虧的誤區。增值稅發票的核心功能是稅務憑證,用于賣方納稅、買方抵扣進項稅額,它既不是買賣關系的“萬能憑證”,也不能證明貨款收付情況。本案中,陸某雖按李某要求開具了公司抬頭發票,但該房地產公司未參與任何交易、未收取貨物、未支付貨款,僅憑發票無法證明雙方存在真實買賣關系。法院認定買賣關系,會綜合審查合同、送貨單、對公付款記錄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不會僅憑一張發票下結論。
記者:在實際經營中,員工以公司名義賒貨后跑路,什么情形下公司需擔責,什么情形下只能向個人追討貨款?
馮律師:核心在于員工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即經營者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員工擁有采購授權。若員工在職且為采購崗位、持有公章或授權委托書,經營者已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公司需擔責;若員工非采購崗位、無授權甚至已離職,經營者未核實就供貨,員工行為屬個人行為,公司不擔責,貨款只能向個人追討,本案即屬此類情形。
記者:從事“先貨后款”賒銷生意的經營者,尤其是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最易陷入哪些誤區?如何規避?
馮律師:最易陷入三類誤區:一是認熟人不認身份,輕信熟人介紹而不核實對方真實身份及授權;二是認發票不認憑證,誤以為開具公司抬頭發票就等同于確立公司間買賣關系;三是只跟個人對接不跟公司核實,未通過公司官方渠道確認采購事宜。規避風險需做好三步:一是嚴格核實身份并留痕,要求對方出示工作證、授權委托書并拍照留存,撥打公司官方電話核實其任職及授權情況;二是確保交易流程閉環,送貨單需對方簽字或公司蓋章確認,留存聊天記錄、送貨定位、錄音等相關證據;三是規范對賬付款,定期與對方進行書面對賬并簽字確認,優先采用對公付款方式,從源頭減少風險。
記者:若已遭遇貨款拖欠、責任人失聯,經營者應采取哪些措施維權?
馮律師:經營者切勿慌亂,可按步驟維權:首先,全面收集整理聊天記錄、送貨單、對賬記錄、發票等全部證據,明確欠款金額和責任主體;其次,嘗試聯系責任人協商還款,必要時可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催告;若責任人失聯或拒不付款,應及時向法院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避免超過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涉及公司的,應先核實員工授權情況及公司是否參與交易,明確責任主體,避免盲目起訴。
經營不易,賒銷有風險,信任不能替代規則。廣大經營者在開展賒銷業務時,切勿因急于成交而放松風險防控。只有規范交易流程、留存完整證據,才能從源頭上規避貨款拖欠、責任人失聯等風險,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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